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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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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参保人员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精神科起付标准为65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个及以后每个结算期起付标准为325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7万元在一个结算期内的,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外地农民工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二、问:结算周期如何计算:
    精神科参保人员住院每360天为一个结算期,住院超出360天的,视为第二次住院,另交一次起付标准金,并做一次住院费用结算。对于跨年度连续住院的病人,在360天之内的,以12月31日前的费用作当年结算。1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结算期。

三、问:就诊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单位集中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就医管理办法,单位选择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农民工急诊就医或转诊转院,按照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单位集中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由单位负责填入《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二)农民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就医卡》,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实农民工身份证和《就医卡》后,还应当通过“96102”电话确认个人参保及所在单位足额缴费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无误后,农民工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不符合要求的,其医疗费全部由农民工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

四、问:北京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是什么?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符合以上的医疗费用,且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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