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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

精神疾病婚前是否要告知,从伦理与法律角度分析

来源:原创 作者:回信医生 北大六院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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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医生:

您们好!我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今年29岁,24岁时患病,病程5年了,中间停药病情有过反复,最近3年一直坚持服药,病情稳定,也找到一份适合自己能力的工作,虽然收入不高。我非常希望能像其他年轻人一样正常地结婚,组建自己的家庭。但是我心里一直很纠结,不敢交往女朋友。我不知道是否要告知对方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如果不告知,婚后对方知道了是否会在法律上认为是无效婚姻。告诉对方又担心女方不能接受。我现在经常被这样的问题困扰,非常苦恼。想请教医生,在谈朋友时是否要告知对方?

李先生


您好!

看到来信中记录,您现在病情稳定,而且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工作,真的为您感到高兴!您纠结的问题我们非常理解,很多在康复期的患者都面临您同样的问题。就这一问题我们咨询了业界非常有经验的司法精神疾病的专家,同时查阅了相关文献及法律条例。现做如下答复,希望您满意。

首先,在2013出台的《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中指出,患有精神疾病属于个人隐私,应该受到保护。本条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病例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

第二,需要“告知对方”是针对婚姻无效的情况。我国《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处的“疾病”指严重传染疾病(如性病)、严重遗传疾病、不能进行性生活的疾病。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精神疾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性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在疾病发作期不适宜结婚,是因为处于发病期的患者可能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损,暂时不能履行婚姻登记的权利,痊愈后是可以履行婚姻登记的。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律承认精神疾病患者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但婚姻生活不幸福时,准予对方提出办理离婚。

从道德和伦理上讲,保守个人隐私是人的基本权利。恋爱主要是感情关系而结婚是感情基础上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需要承担责任。恋爱阶段绝对保守个人隐私无须承担法律后果,也不应当受到道德指责;结婚则需要承担继续保守隐私的后果,这也是法律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赋予责任约束的理由。

从沟通技巧上讲,在结婚前选择恰当的时机和说法,和对方进行双向的沟通(即双方都应当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而不应只是单方面的告知。这样做虽然可能面临对方不再继续交往的不利因素,但是也有两点有利因素。一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避免了因隐瞒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婚后病情复发时对方产生被欺骗感而提起离婚),也避免了婚姻生活中的道德负疚感,二是借此考验双方的感情。跨过了这道坎的感情比一般人都要牢固。

具体操作技巧上有如下建议:一、不要相识初期就告诉对方,因为你的绝对隐私只能告知最亲近的人;二、在确定恋爱关系前根据情况逐渐透露,给双方一个机会全面考虑是否继续交往。当然此阶段你也可以选择不告诉;三、结婚前最好如实告诉,当然你可以选择继续保守隐私,但必须有承担后果的心理准备和承担责任的勇气;四、自身要保持病情稳定,尽量放下疾病的心理负担,平静而坦然地向对方告知自己的患病情况,宣传疾病的性质和可治疗性,只要坚持服药就能最大程度保持病情稳定,病情稳定就能正常生活。要相信:你的正常表现才是获得对方理解、尊重和爱情的根本基础。

以上是我们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对您的困惑给予的解释,希望能帮助您!

程嘉医生

致谢:文章在撰写过程中得到唐宏宇老师的指导,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