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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资产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试行)

来源: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总务处 发布时间:2017-12-14 1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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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资产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医院利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行为规范及条例的规定,参照北京大学医学部的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管理的资金采购仪器设备、批量耗材(含家具、软件)的,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可根据不同专项资金的特殊要求,另行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仪器设备购置管理细则。

第四条 总务处是资产设备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仪器设备采购的审批与论证

第五条 资产采购原则上按年度计划进行采购;年度计划外的资产采购(应急物资除外)均须获得院党政联席会批复后方可进入采购执行程序。

第六条 购置预算单价在50万(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应按照《北大六院医学装备购置论证、评价制度及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资产申购部门按规定完成采购前审核批复,总务处自收到采购计划执行通知并对采购前相关手续资料进行审核后,进入采购实施阶段。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的选择必须依法依规,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应当采用的公开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采取备案管理,采购方式经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讨论后确定,并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获批后交由总务处存档,复印件交院纪委存档)。

第八条 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分为:委托招标、自行采购论证(自行公开招标论证、自行邀请招标论证、自行议标论证)、采购平台、零星采购等方式。

凡购置单台或批量的仪器设备总价在2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总务处或申购部门(仅限特殊仪器设备)自行组织议标论证;

凡购置单台或批量的仪器设备总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由医院统一组织公开招标论证;

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采购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未达限额标准的资产采购按照《日常用品采购流程及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开招标采购包括委托招标采购和医院自行公开招标论证采购,详见《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招标及论证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条 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细则执行。

(二)医学部集中采购平台:不在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或在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但因价格等因素造成采购成本不合理的仪器设备,建议可在北京大学医学部通用设备协议供货商名单范围内采购,并按医学部集中采购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部门自行议标论证采购

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如因特殊要求需部门自购的,须提供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购理由,按要求部门内须成立论证小组,申购部门须向院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自购,采购程序严格按照《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招标及论证采购管理办法》依规执行,购销活动结束后须提供采购全程详细资料,并交由总务处备案存档,其材料复印件交院纪委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总务处议标论证采购

按照限额标准拟采用议标论证采购的,应向院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采购程序严格按照《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招标及论证采购管理办法》依规执行,购销活动结束后须提供采购全程详细资料,并交由总务处备案存档,其材料复印件交院纪委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凡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上都应签订合同,作为买卖双方的法律依据和保障。1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合同一式4份(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地址;设备名称;数量;价款;技术指标、验收标准;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售后服务条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廉政协议等,并严格按照《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对外签订合同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总务处经授权办理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对外签订资产设备购销合同,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处理相关的合同纠纷并对合同书按照医院要求进行管理及存档。

第十六条 设备的安装验收

仪器设备均由总务处组织验收,所有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均交由总务处综合保障科存档备案。

第五章  仪器设备采购监督

第十七条 医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全程接受纪委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医院纪委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各相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医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118日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20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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