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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论文写作的行为规范系列(一)科技论文的著作权归属

发布时间:201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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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论文在情报学中又称为原始论文或一次文献,它是科学技术人员或其他研究人员在科学实验(或试验)的基础上,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以及人文艺术研究领域的现象(或问题)进行科学分析、综合的研究和阐述,进一步地进行一些现象和问题的研究,总结和创新另外一些结果和结论,并按照各个科技期刊的要求进行电子和书面的表达。撰写科技论文是为了交流、传播和储存新的科技信息,最终使科技信息得以有效利用。科技论文的写作是一项严肃的科学研究工作,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著作权归属是涉及科技论文写作的行为规范的重要问题。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公民因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创作而享有的著作权。《著作权法》自1990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分别于2001年10月、2010年2月、2012年10月进行了3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著作权法涉及科技论文写作的规定有:“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科技论文的归属可分以下几种情形:一、科学研究论文的作者单位根据需要和具体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主张论文的著作权;二、对于经过研究单位立项并签订了研究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由研究单位享有的研究课题所产生的学术论文,论文署名单位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三、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自己选题、独立完成,学生独自享有著作权;与科研任务相关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的科研条件下完成的,而且是学校导师的科研任务,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培养研究生的学校,研究生和导师的单位均应署名为培养研究生的学校,而不是其他单位,研究生和导师享有署名权;根据学校的规定并以合同约定完成的论文,学校享有著作权;四、对于没有合同约定的单位科研成果论文,著作权归署名作者,作者所在单位拥有优先使用权和单位署名权。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编辑部  赵志宇 黄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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