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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论文写作的行为规范系列(二)--科技论文的署名

发布时间:20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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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论文署名是科技成果的必要组成部分,体现科学研究的职业道德,涉及著作权保护等法律法规,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署名信息的完整准确体现了对作者著作权及其所属单位权益的保护和尊重,因此,作者在科技论文写作中一定要重视署名的规范性。

署名具有以下意义:一、标明论文责任人,是文责自负的承诺。论文一经发表,署名者即对作品负有政治上、科学上和法律上的责任。如果文章中存在剽窃、抄袭的内容,或者有政治性、技术性错误,署名者应负完全的责任,署名即表明作者愿意承担责任。二、记录作者劳动成果,体现作者的贡献与权利。论文的作者应在发表的作品上署名,表明作者的劳动成果及作者本人都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即作者向社会声明对该作品拥有了著作权。三、辅助文献检索和科技成果统计评价,便于读者、编辑与作者联系。

实事求是、切实反映作者参加研究工作的实际责任与贡献是署名的最基本原则。科技论文的署名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的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者;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并为作品的直接责任者;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虽是课题研究组成员,参加了部分研究或实验工作,但由于其工作性质是辅助性的,不应列为作者;对研究工作确有贡献,但未直接参加作品的创作工作,也不宜作为作者。不够署名条件但对研究成果确有贡献者可在文末致谢。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科学研究项目需要多学科多领域的科学家共同合作才能完成。在科研团队合作发表科技论文中,研究项目的带头人是通信作者,一般包括:①课题的总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课题的方法和思路,提出主要学术思想,负责文章的发表和对外联系等。②研究生的导师,帮助和指导研究生的课题设计,修改论文,投稿发表等。通信作者的标注较早见于国外,近年来我国科技期刊逐渐采用和借鉴。它着重强调了项目负责人或研究生导师在科研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认为通信作者在科研项目的完成和论文发表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和最重要的。

作者署名可以是1人、数人或团体名称。凡研究工作由1人设计、完成的,论文由1人署名。研究成果由数人共同设计、协作完成的,由具备署名条件的人员共同署名。数人共同署名时,署名顺序按对该文的贡献大小排列。第一作者是主要贡献者和直接创作者,除有特别声明外,第一作者就是第一权利、第一责任和第一义务者。其他合作者则依据其在研究工作中担负具体工作的多少和实际贡献的大小而顺次排名。课题负责人或研究生导师作为通信作者,列在最后时,其排名顺序与贡献大小不一致,这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形,是合作作者的自主约定,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大型协作研究项目,参加人数多,确实不便在论文中列出所有作者姓名时,可署以单位或团体名称,如“某协作组”,但应在文末注明具体责任人或执笔者、整理者的姓名,以明文责。

(杂志社编辑部  赵志宇 黄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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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黄悦勤,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第六医院社会精神病学与行为医学研究室主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社长兼常务副主编和编辑部主任,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危机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