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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新闻

伦理委员会认真组织学习《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李玲莉 王雪芹 来源: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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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3日我院召开了第六次伦理评审会。在会上,我院副院长、伦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办公室主任姚贵忠,根据《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针对其中涉及到伦理的问题,对委员们进行了培训。

文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体研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符合伦理的原则。

本市开展人体研究实行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审批制度,按照申请、审查、批准三个程序进行,即:

(一)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开展人体研究前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开展人体研究的申请,其中必须包括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同时提供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和项目经费来源证明。

(二)审查:需要经学术委员会或相关专家审查通过的,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组织伦理委员会遵循伦理基本原则进行伦理审查,形成书面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

(三)批准:经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卫生机构方可批准项目负责人在本机构内实施人体研究。

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成立伦理委员会条件的,应当与本市具备条件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协议,由受委托机构组织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查,出具书面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

通过培训和学习讨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会重点审查研究的伦理问题,包括:主要研究者资质、研究条件、研究方案的风险和获益比等。建立质量管理风险、项目风险的预评估及风险处置预案和开展人体研究的风险防范机制。将上述研究质量管理、风险评估和预防、处置等内容加入研究方案的模板和主审表中进行评估,以后作为重要的伦理审查原则进行审查。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李玲莉 王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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