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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新闻

教育处联合医务处举办精神病理学与临床思维论坛——精神卫生法“危险的”临床评估要点

发布时间: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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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8日下午,由我院教育处医务处共同组织的“精神病理学与临床思维论坛”在病房楼四层工娱室顺利举办。本次论坛特地邀请我院专家、国家精神卫生立法参与人唐宏宇主任医师为大家讲解精神卫生法“危险的”评估要点。本次论坛由姚贵忠副院长主持。

首先,唐宏宇医生从“疾病标准”及“危险性标准”两方面对精神卫生法“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进行解读。唐宏宇医生强调,在“疾病标准”中“严重精神障碍”不是一个医学诊断名词,也不等同于专业上的“重性精神病”,而是以症状严重程度为基础,结合社会功能损害程度、自知力、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估结果。同时,他指出,“危险性标准”应该包含四种情况,即:伤害自身的行为、伤害自身的危险、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其次,就如何理解和判断“危险的”,唐宏宇医生指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危险行为即将发生;二是危险行为必将发生;三是危险行为一旦发生,后果非常严重。为了增强大家的临床判断能力,唐宏宇医生结合临床经验与第三代风险评估方法,耐心细致地讲解了三种情况下的危险评估技巧:一是“伤害自身的危险”;二是即将与必将发生的“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三是一旦发生则后果非常严重的“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在经验交流阶段,唐医生解释分析了危险性标准的由来和局限。他强调真正的“危险”来自专业水平的缺陷:“作为医生,我们应该尊重程序和指南,但不能成为机械执行的奴才。我们应该按照患者获益/风险比最大化、有共识的评估体系、个人经验来形成专业的判断,掌握‘专业判断权’。” 唐宏宇医生结合亲身经历,深入浅出,风趣幽默地分享了自己对于法律条款局限性及灵活性的理解。谈及风险防范,唐医生认为,防范的第一道关口是门诊。接诊过程中医生应当做到“三清、四明”,即:身份清、关系清、就诊性质清,缘由明、病情明、期望明、风险明。

最后,唐宏宇医生指出,非自愿住院治疗不等同于强制医疗。在答疑环节中,就大家提出的“接诊注意事项”、“未成年人收治办法”、“定期评估问题”等,唐医生做了细致耐心的解答。

唐宏宇医生专业、个性的讲解,使大家在轻松愉快的互动中对精神卫生法“危险的”临床评估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掌握了基本的危险评估技巧。

教育处  文炳龙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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