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园地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职工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职工考核工作,完善职工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医院全体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年终考核以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为基础,将思政表现和医德师德评估作为先决条件,对职工工作实绩、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及思想政治情况进行审查考核。
第五条 根据医院继续教育学分制的要求,凡纳入医院继续教育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每年要求的学分数,要作为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德、能、绩、勤、廉各方面表现突出,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德、能、绩、勤、廉各方面表现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
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医德师德和思政表现考核不合格者;
2、政治、业务素质较低,责任心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工作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的;
5、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6、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出现严重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10、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医院规章制度的。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等次确定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职工本人根据岗位职责和考核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填写《考核表》。
(二)所在科室组织召开考核评议会,根据个人总结情况,在全面衡量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并报职能处室,职能处室将所辖科室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医院考核小组。
(三)医院考核小组成员由职能处室领导组成,负责全院各科室的综合考核评议工作,并根据科室提名确定考核优秀人选,各单位确定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大于10%。
(四)人事处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五)院长会审批全院考核结果。
第八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经批准的产假例外。
(二)未被聘任或流动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非组织派遣,但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年度内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新参加工作不满半年的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五)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在职人员,在原单位工作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由原单位考核,否则由现工作单位考核。
(六)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七)经批准的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工作的,分别按照其履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公派出国出境协议书》的情况,以及回国后所做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报告给予考核,并确定相应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具有继续在本岗位受聘或晋升的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第十条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不晋升薪级工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主管领导对其教育引导,限期改进,同时须参加相关培训。
(二)当年不得享受一次性年终奖(即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通用岗位等级。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不晋升薪级工资,不发放年终一次奖金及其他相关奖金等,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可依据国家及学校和医院有关文件规定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解聘或辞退。
第十三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以上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